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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药管理条例》的几个亮点

时间:2017-04-14         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77号

201741日,新的《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发布,并将于201761日起正式实行。与现有条例相比,新条例在农药生产、登记、经营、使用以及处罚力度上都做了较大调整。新条例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完善农药使用管理制度,实行农药召回制度,同时加大农药违法处罚力度。

一、管理职责统一划归农业部门

条例修订前,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由多个部门负责,工信部负责生产企业设立审批以及对有企业标准的农药核发生产批准文件,质检总局负责对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农药核发生产许可证,农业部门负责农药登记和使用指导,农业、质检、工商等部门共同负责市场监管。新《条例》将原由多部门负责的农药生产管理职责统一划归农业部门,解决了重复监管和监管盲区并存的问题。新条例规定农业部负责农药登记,省级农业部门负责农药生产许可,县级以上农业部门负责经营许可。

二、取消临时登记意味着门槛提高

旧条例中,农药登记分为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与正式登记相比,临时登记门槛较低,对登记资料要求少,不需要提供两年慢性毒性以及致癌性试验,残留要求是一年。临时登记审批时间短,一般为3个月。正式登记需要提供多种残留和环境试验,残留要求是两年,登记审批时间也较长,需要一年。 新条例取消了临时登记,提高了登记门槛,既有利于确保农药产品的有效性和安全性,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又有助于农药行业优胜劣汰和转型升级。

三、生产经营分工明确

新条例规定,农药生产实行生产许可,农药经营实行经营许可,经营者只能向取得了生产许可的企业进货,使用者只能向取得了经营许可的经营者购买农药。新条例对行业链条上的分工更加明确了,制造和服务分开,比如科研单位和生产企业负责做好研发,把好质量关,经销商和种植服务组织做好农技服务,帮助农民种出安全高质量的农产品。

四、严格按照标签范围使用农药

新条例规定,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回收农药废弃物,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的发生。 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按劣质农药处理,不允许再买卖、使用。

旧条例中对于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限的农药产品,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检验,符合标准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销售;但是,必须注明“过期农药”字样,并附具使用方法和用量。新条例取消了“过期农药”的使用,规定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